重庆明确规定企业各级管理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021-01-03 0 230

重庆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企业各级管理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于近日下发渝府发〔201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对在重庆市辖区内不论内资外资企业,或中央,本市企业,明确规定了企业各级管理人应该担负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所担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六项安全职责。

决定提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六项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4.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5.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6.制订、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级别和危害程度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调查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决定。

二是明确规定: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当担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六项安全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3.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4.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5.负责对本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启动内部责任追究程序。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三是明确规定:企业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四项职责:

1. 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3.负责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决定同时还规定:企业要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一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头,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和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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