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电动车或对事故承担赔偿

2022-10-05 0 988

本文转自:安徽日报

问:我的电动车进行改装后,最高时速由原来的20公里提高到50公里,自重也增加到50千克。我骑该车途中,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并造成刘某受伤。在交警部门已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我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为何法院却判决我承担刘某10%的损失?

答: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一方面,你的改装行为已经使电动车由“非机动车”变成了“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与第(四)项已分别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作出了明确界定,即“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已明确指出: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与之对应,姑且不论你改装电动车的行为违法,仅就提速后的“电动车”而言,因其为动力驱动、最高时速可达50公里、整车重量为50千克,无疑已经属于“机动车”之列。另一方面,你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也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是法院判决的唯一依据,即使其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你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也因为你所驾驶的属于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法院也可以判令你“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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