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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0 762
01特殊作业基本要求

1.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企业需要实行作业许可的作业包括: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

高吊(调)临盲   动受(手)断(段)

2.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3.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02动火作业许可管理

(一)动火作业定义及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常压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1.动火证的办理和审批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安全作业证种类 办理部门 审批部门(人)
动火证 特殊动火作业  

作业单位

 

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
一级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部门
二级动火作业 动火点所在车间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3.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特殊动火作业。

9.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03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

1.受限空间证的办理和审批

 安全作业证种类 办理部门 审批部门(人)
受限空间证 作业单位 受限空间所在单位

《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2.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3.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d)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e)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f)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6.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04盲板抽堵作业许可管理

1.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2.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

3.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

4.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5.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6.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05高处作业许可管理

(一)高处空间作业定义与分级

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不存在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表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表规定的B类法分级。

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m
2m≤h ≤5m 5m<h ≤15m 15m<h ≤30m h>30m
A
B

(二)高处作业管理要求

1.高处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

安全作业证种类 办理部门 审批部门(人)
高处作业证 Ⅰ级高处作业  

作业单位

 

设备管理部门
Ⅱ、Ⅲ级高处作业 设备管理部门
Ⅳ级高处作业 主管厂长

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3.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5.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6.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8.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06吊装作业许可管理

(一)吊装作业定义与分级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可分为3个等级。

吊装重物质量m 吊装作业等级
m>100t 一级吊装作业
40t≤m≤100t 二级吊装作业
m<40t 三级吊装作业

(二)吊装作业管理要求

1.吊装证的办理和审批

吊装质量小于10t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安全作业证种类 办理部门 审批部门(人)
吊装证 一级吊装作业 作业单位 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
二级、三级吊装作业 设备管理部门

2.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4.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5.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07临时用电作业许可管理

1.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2.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3.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4.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08动土作业许可管理

(一)动土作业定义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二)动土作业管理要求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09断路作业许可管理

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

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c)其设置应能反映业区的轮廓;d)能发出至少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10生产经营单位及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相关内容

1.企业应建立承包商、供应商等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检查监督、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

2.企业应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3.企业应与承包商、供应商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护的责任和义务。

4.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不同作业队伍相互之间应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查与协调。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工程项目,应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进行,严禁以某一部门的名义进行发包。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要对进入本单位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向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收集承包商的信息,建立安全表现评价准则,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进行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通过预先确定的渠道反馈给承包商管理层或上级部门,以促进其改进管理。对不能履行安全职责,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承包商,要予以相应考核直至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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