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2-10-30 0 404

发 文 号:嘉政办发〔2009〕150号
发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11-06

实施日期:2009-11-0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做好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建设安全事故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级划分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3.2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及污水管网事故分级划分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5万户以上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气、用水、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的事故。

    1.3.3 城市桥梁事故分级划分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500米以上、2000米以下的大桥,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在500米以下的大桥,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以及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或者城市道路立交桥及城市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过街天桥等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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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1-06

实施日期:2009-11-06

    Ⅳ级(一般)事故:指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人以下的事故,或者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以及城市公用行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管网、城市桥梁、道路等)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行业造成灾害的应对处置。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2 应急机构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建设局局长担任,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车务段、嘉峪关供电公司、民航嘉峪关机场、全市各通讯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Ⅲ级及以上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以及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等。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局长兼任。当发生Ⅲ级及以上建设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政府应急指挥管理部门,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Ⅳ级建设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建设局,由其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建设安全事故信息管理、通讯联络工作,组建事故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建议;汇总、核查建设安全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

    2.3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建设局: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负责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了解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建设系统专家人员,提供应急救援决策依据和建议;收集、分析、评估事故原因,指导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做好建设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损坏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和现场作业人员、重要设备、财物的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发布紧急管制通知和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相关经营单位次生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市级资金筹措,并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开展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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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急救、伤员转运、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河流的水文资料。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善后抚恤、补助、补偿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提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指导救援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河流、水源、空气等的环境监测。

    全市各通讯部门:负责通信保障工作。

    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车务段:负责保障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的铁路交通运输。

    嘉峪关供电公司:负责监督、协调电力保障工作。

    民航嘉峪关机场:负责组织协调机场道路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4 专家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聘请建设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主要参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咨询或建议,并参与事故调查。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定期研究Ⅲ级及以上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建立信息数据监测分析。房屋使用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测。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3.2 预警行动

    建设安全事故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进行报送。市建设局接到事故信息时,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报送;其他部门接到重大事故信息时,要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尽可能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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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要根据事故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市建设局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当事故达到Ⅲ级及以上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

    4.2 情况报告

    4.2.1  基本原则

    (1)迅速: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进行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Ⅲ级以上事故,可直接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4.2.2 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等级、部位和人员伤亡情况;建设工程事故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执业资格;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专业性质,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履行情况和工程概况;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原因初步分析和采取的措施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 指挥与协调

    (1)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和有关领导的指示、批示,统一组织、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4)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5)掌握事故重要情况;

    (6)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4.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市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伤人员,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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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事故调查

    按照建设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的事故等级,市政府或被授权的有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地点)概况;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3 总结评价

    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建设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和事故类别逐级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市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证应急事件信息及时通畅。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建设、安监、公安、财政、交通、卫生、水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监、环保、通信、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较大以上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做好应急救援队伍、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3 技术保障

    由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分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建设局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行业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较大以上建设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大力开展培训工作,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各级应急机构要定期举行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6.5 奖励与责任

    对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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