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矿山应急管理提高快速响应能力的通知

2022-10-30 0 768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应急〔2010〕12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02-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

矿山应急管理提高快速响应能力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在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存在事故发生初期不按应急预案规定程序操作,指挥慌乱,不能快速有效地制定出救援方案;矿井报警系统不健全,不能及时通知井下人员迅速撤离,致使遇险人员群死群伤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应对处置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矿山企业要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等有关规定,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补充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要根据矿井数量、分布情况和易发生的灾害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做到应急预案与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相符合。同时,为充分保障事故初期的应急处置,矿山企业要实行预案牌板化管理,将预案主要内容写在牌板上,设置在调度室,牌板内容应包括:应急指挥机构,通知程序,联系方式,瓦斯、水灾、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处置程序等。

二、建立全矿井报警系统,实现快速响应,提高应急处置效率。生产矿井应配置全矿井撤人警报系统,紧急情况发生时,矿井值班领导有权根据矿井灾害的具体情况,决定矿井停电和撤出井下人员;要推广使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为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和灾变后人员搜救创造条件。

三、加强矿井应急演练。矿井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培训员工。矿井井下应设置清晰的指示路标和逃生路线,定期组织矿工进行逃生、避灾、自救训练。

四、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要建立、健全和完善政府部门、各类救援队伍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各地区应建立社会应急资源和专家数据库。应急救援中,要充分发挥专业救援队伍与社会化应急力量的作用,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

五、加强矿井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有关内容的培训。负责培训的单位和部门应组织对矿井企业员工进行各类事故征兆判断、应急处置、撤离、报告的培训教育,分析典型案例,普及应急救援常识。对矿井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调度人员要重点进行应急处置有关内容的专题培训。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工作,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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