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2022-10-30 0 484

发 文 号:驿政[2008]21号
发布单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现将《驻马店市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驻马店市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驻马店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
1.4.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预防为主。做好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我区现有应急物资,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质资源和信息资源。
1.4.5 依靠社会力量。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解放军、武警支队、公安消防部队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平时负责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发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指导、支援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区政府。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区政府的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区武装部副政委、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科技局局长。
成员:区武装部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水利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商务局、区地震中心、区外侨办、区红十字会、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领导各1名。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接受并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2)根据震情和灾情,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报告,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并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意见,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组织、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派遣驿城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区救援队)。组织、协调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4)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的重大问题;
(5)根据重大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建议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7)统一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8)协调跨区、跨乡(镇)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9)负责接待中央、省、市和兄弟县(区)慰问团,承办区委、区政府慰问团的具体事务;
(10)组织协调国内外支援、咨询等事宜。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地震中心。
2.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区科技局副局长。
成员:区武装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科技局、区地震中心、区外侨办及灾区乡(镇)政府有关股室负责同志各1名。
2.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震情和灾情,并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传达、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3)协调有关乡(镇)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办接待上级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的具体事务;
(8)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9)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3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
2.3.1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副主任
副指挥长:区武装部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和重灾区所在地政府的领导。
成员:区武装部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科技局、区地震中心、区外侨办的领导各1名。
2.3.2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直接组织指挥震区抢险救灾,控制灾害扩大。
(2)组织救治、转移伤员,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区基本生活条件。
(3)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协调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地震科学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处置情况,提出紧急援助意见和建议,并负责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
(6)接待安排外来救援人员,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救援行动。 (7)协助当地政府接收、调配救灾物资。
(8)提出地震应急期调整和实行特别管制的建议。
(9)平息地震谣言,保持社会稳定。
2.4 重要事项决策
区防震减灾指挥部根据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汇报,建议启动本预案,确定响应级别。必要时,建议立即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主要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通报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本预案;
(2)根据上级政府意见,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
(3)决定派遣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派遣救援队等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
(6)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7)组织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8)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9)建议请求上级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支援和协调有关县区(乡、镇)进行对口支援;
(10)建议区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区地震中心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处理、传递和存贮,并将灾情、震情信息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省市地震局,同时通报区民政局。区地震中心对全区各类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震情跟踪,并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人员进行灾情速报。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人员进行宏观异常情况调查、落实和上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区政府根据上级政府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区地震中心加强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值得注意地区震情跟踪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地震局。区政府根据上级政府意见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并要求区直各部门及预报区乡(镇)政府做好防震应急准备。
区地震中心组织全区(乡、镇)有关部门强化对短期地震预报区的震情跟踪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及上级地震局;区政府根据上级政府意见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要求区直各部门及预报区乡(镇)政府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强化防御措施。主要措施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提出应急要求和防御措施,必要时建议组织避震疏散;督导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事件及时平息,保持社会安定。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照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等级分级标准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经济损失发生在人中稠密区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300人以上占年生产总值比例1%以上7.0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50-299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6.0-6.9级
较大地震灾害20-49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5.0-5.9级
一般地震灾害20人以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4.5-4.9级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
I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II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III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IV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1.3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I级、II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III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IV级响应由灾区区政府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发生在区内M>3.0级以上地震、区外周边地区M>4.0级以上地震,区地震中心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地震局,市地震局在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和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后,形成《震情快报》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社会影响等。当区内发生M≥4.0级地震时,灾区地震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搜集灾情信息,及时报区地震中心。区地震中心要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地震局,后续按震后2、6、6、6、……小时间隔上报。
4.2.3 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信息后,应在3小时内报告区委、区政府、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及市红十字会,并及时续报。同时向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员,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区台办、区外侨办,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外侨办、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区地震中心等部门,根据有关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4.3 指挥与协调
4.3.1 I级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区政府负责实施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1)区政府召开区抗震救灾紧急会议,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2)组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派遣区救援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4)督促灾区政府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5)组织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组织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6)请求上级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调遣邻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支援、协调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7)建议上级政府实行跨区域干线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8)建议上级政府向社会各界呼吁援助。
4.3.2 II级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区政府负责实施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1)区政府召开区抗震救灾紧急会议,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根据情况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2)组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派遣区救援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4)督促灾区政府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5)组织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组织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6)请求上级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7)请求上级地震局派遣地震现场工作队,协调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4.3.3 III级响应。
由区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区政府应急行动:
(1)区政府召开区抗震救灾紧急会议,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根据情况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
(2)组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派遣区救援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4)督促灾区政府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5)组织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组织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6)当地震造成2个以上的乡(镇、办)受灾,或者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并造成严重损失,区政府派出工作组。
(7)视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8)视情况,请求市地震局派遣地震现场工作队,协调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4.3.4 IV级响应。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灾区乡(镇、办)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1)区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并及时报告市政府,抄送市地震局、市民政局;
(2)区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灾区乡(镇、办)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3)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指导和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稳定生产、生活秩序;
(4)视情况,请求上级政府确定对灾区进行支援的部门和单位;
(5)视情况,请求上级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指导和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6)适时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4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4.1 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汇总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或减轻次生灾害。组织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及时疏散居民;
(4)协助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评估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4.2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情况,接受任务;
(2)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5 应急行动
4.5.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区救援队和其他救援队开展搜救行动;协调专业工程抢险队进行工程抢险。
区武装部并协调驻军部队、武警等力量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区公安分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4.5.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区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防疫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卫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其他有医疗单位的部门也应立即派出医疗队,救护本部门在灾区的受伤人员。
区发改委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区卫生局组织防疫部门提供所需疫苗。
4.5.3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公安分局等要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地震部门派出先遣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4.5.4通信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迅速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优先保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优先恢复党政军机关及有关重点用户通信,尽快恢复灾区民用通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5.5 警报保障
已发布临震预报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人防部门,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临震警报信号。
4.5.6 电力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电力部门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协调灾区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电、发电、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恢复储有可燃气(液)体厂矿企业供电,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4.5.7 气象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气象部门尽快组织力量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保障,负责提供灾区气候背景资料,出动移动气象台进行现场气象监测,调阅卫星、雷达等非常规资料,准确预报未来天气,为抗震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4.5.8 物资保障
区发改委、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区红十字会等,调运粮食、食品(饮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口的供应。
4.5.9 灾民安置
区民政局、红十字会调配帐篷、衣被等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
4.5.10 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建设局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4.5.11 维护社会治安
区公安分局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铁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订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区武装部及灾区人民武装机构组织民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5.12 重要目标警戒
区公安分局增加警力,加强对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13 消防与环保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消防部门严密监视和排除火灾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和次生灾害发生。区环保局要根据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库遭受地震影响后,应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排除环境污染危害。
4.5.14 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区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安监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灾区的次生灾害险情,根据各自的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4.5.15 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损失评估
区地震中心协调市地震局,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周边地区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宏观考察、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和地震社会影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5.1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和各级政府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乡(镇)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乡(镇)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乡(镇)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5.17 呼吁与接受紧急援助
区民政局、外侨办、地震中心等部门在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和国内民众团体提供援助,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资金需求。
区红十字会向市红十会发出救灾援助的呼吁;接收并安排上级红十字会、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区民政局接受并安排省市民政部门、国际社会和国内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
4.5.18 宣传报道
区委宣传部、地震中心依据区或上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5.19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区委宣传部、区外侨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驿期间的相关活动,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区委宣传部、区外侨办对申请来区的救灾人员、专家及新闻记者的有关手续在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作特殊处理。
处于灾区的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并将安置情况报区外侨办。
4.5.20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 救济补助资金。
区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4.5.21 其他紧急事项
其他紧急事项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4.6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监视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护,防止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区政府和各乡镇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并报上级相关机构批准,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期间的有关紧急措施由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救灾需要而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进行修复或依法予以适当补偿。
5.2 地震灾害损失评定
区地震灾害损失评审机构负责对地震现场灾害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并报市地震局审定。
5.3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4 保险
区防震救灾指挥部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5.5 调查和总结
区地震中心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地震局。
6 其他保障措施
6.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救援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搜救、医疗器械和地震现场工作装备;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拥有的各类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6.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第一支援梯队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
区救援队市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省地震救援队
邻市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灾区抢险队伍行业专业抢险队伍邻市专业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队伍灾区公安消防队伍行业特种救援队伍邻市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灾区急救医疗队伍当地医院的后备医疗队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区地震中心
现场应急队伍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队伍省、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 安全鉴定
队伍区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市地震和建设部门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省地震和建设部门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市地震、建设部门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3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市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地震中心负责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
当地政府要为地震部门配备必要的地震应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信设备,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建设、完善、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紧急情况下做到信息畅通、决策科学、反应迅速、处置有力。
区地震中心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区建设局组织建筑设计研究单位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科技、地震、教育、文化、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地震部门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训练。
各乡(镇)、办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未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当发生在我区城市和大中型水库等重要工程场地附近及乡(镇)、的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7.1.1 乡(镇)政府应急反应
(1)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圈定有感范围,向区地震中心报告有关情况。
(2)若判断无更大地震,经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并报上级地震部门批准,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3)组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有关地震知识的宣传报道。
(4)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7.1.2 区地震中心应急反应
(1)一旦获知有感地震发生,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震情会商,对地震趋势进行判定。
(3)根据震区政府的请求,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
7.2 矿震速报
当发生M≥3.0以上矿震,区地震中心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地震局,区地震中心负责将市地震局出具的矿震参数的精确测定结果,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安监局。
7.3 平息地震谣言
当区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区地震中心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并派出工作组分析谣传起因,协助政府做好宣传工作;谣言发生地政府应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地震中心。
7.4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或根据震情需要,区地震中心应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加大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等工作频度。确定统一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务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10年左右,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地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区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业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修订)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为5年。
8.3 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惩。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科技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军事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发的《驻马店市驿城区地震应急预案》(驿政办文[2004]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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