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沂源一公司发生车辆伤害事故并迟报或漏报 被罚77万元

2024-03-17 0 544

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公示,山东沂源县恒祥建筑有限公司因发生车辆伤害事故并迟报或漏报,于3月4日被罚款77万元。

文号为“(鲁淄博)应急罚[2024]SG1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沂源县恒祥建筑有限公司犯有以下违法事实:1.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事故发生单位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淄博市博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40号第3档、第145号第1档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合计77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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